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关于<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社〔2022〕80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关于<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锡人社发〔2020〕37号)、《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其中,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等;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对象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包括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三)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活动所需资金。
(四)其他支出。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新增的项目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执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各项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支付,按照申领审核办法执行,由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具体申领审核办法由市人社、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审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尽可能减少单位及个人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由人社部门规定,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对因中断经营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各项补贴补助。
市人社、财政部门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工作完成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人社部门应健全补贴前的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通过部门官网,乡镇、街道、社区、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求职创业补贴由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在做好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原则上不予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单位的信用审查。
市人社部门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资金全面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社部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做好总结分析。
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港澳台居民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华侨符合就业创业补贴规定条件的,提供侨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华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宜兴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社〔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