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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来源:宜兴环科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01:25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0164 生成日期 2024-01-16 公开日期 2024-01-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环科园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应急管理 体裁 命令
关键词 规划,统计,指标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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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官林镇人民政府、周铁镇人民政府、屺亭街道办事处、芳桥街道办事处、新庄街道办事处、丁蜀镇人民政府、徐舍镇人民政府、湖㳇镇人民政府、新建镇人民政府、杨巷镇人民政府、张渚镇人民政府、西渚镇人民政府、太华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依照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按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苏省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至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及《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负责对有关消防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 1月11日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名称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置禁止占用标识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发生时声音、视频警报装置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烟道及燃油管道未按规定检查清洗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或者在餐饮场所的餐厅使用燃气不符合要求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地下公共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