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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时间:2024-01-17 10:15:4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0193 生成日期 2024-01-17 公开日期 2024-01-1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 分类词 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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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省分行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
一、《通知》起草背景及过程
 
  自《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群众健康和健身需求多样化多元化发展,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形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纠纷、消费欺诈、安全监管问题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省体育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包含9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严格规范体育领域预付卡发放条件、建立健全体育领域发行预付卡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管、严格订立体育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着力完善预付消费的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体育领域预付卡发行的部门综合监管、积极探索体育健身企业行业自律和互助联保制度、做好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的宣传引导;另有3个附件:《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体育健身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承诺书》。
 
  三、《通知》的亮点
 
  一是规范体育领域预付卡发放条件。如规定体育行业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体育行业预付卡实行限额管理,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总收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承租国有资产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出租人并应当通过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发行预付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超出租赁期限的相关承诺。第八条: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二是强调建立健全体育领域发行预付卡备案制度。要求县级体育部门应当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体育健身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备案名单。三是明确了预收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管方式。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监管平台。四是确立资金监管比例。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2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40%。五是统一规范合同文本。推荐使用《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沪体规[2023]123号)。六是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责。如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资金存管工作,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资金存管工作。对预付卡备案工作,明确向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存管资金管理及剩余预收资金,明确存管银行按存管协议约定,将预收资金按符合县级体育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剩余预收资金及时拨付。
 
  四、《通知》中相关内容的设定依据
 
  本《通知》中的限制性条件和有关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了省商务厅印发的《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苏商规[2022]1号)。一是在规范体育领域预付卡发放条件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如应具备的条件,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限制性条件,主要依据第10条规定;预缴资金限额,主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0条,以及商务厅印发的《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第12条;二是建立健全体育领域发行预付卡备案制度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第17条。三是切实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管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参照省商务厅《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如在预收资金使用范围上,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6条;在明确资金监管方式上,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9、20、21、22条,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参照了省商务厅《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在遴选资金存管机构上,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第26条;在确立资金监管比例上,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9条,具体比例参照了省商务厅《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第20条确定的比例。四是严格订立体育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4条、第23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要求。五是着力完善预付消费的风险预警机制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25条、第26条。六是进一步强化体育领域预付卡发行的部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5条、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七是积极探索体育健身企业行业自律和互助联保制度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29条。八是做好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的宣传引导方面。主要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