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对刘顺珍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1-22 15: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0299 生成日期 2024-01-22 公开日期 2024-01-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蔬菜,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刘顺珍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产品)罚〔2023〕17号;

  2、案件名称: 刘顺珍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刘顺珍

  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对芳桥街道扶风村农户杭金银种植的水芹产品进行了例行监测,12月1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例行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杭金银种植的水芹样品检测含有毒死蜱成分。

  根据例行监测结果,12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杭金银种植的水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其种植的南区、中区、北区田块水芹分别进行了采样,同时对杭金银进行了询问调查,杭金银称已经销售1200元水芹,但否认在水芹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毒死蜱农药。12月11日,我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杭金银种植的水芹中经检测全部含有毒死蜱成分,全部为不合格产品。

  12月13日,本机关向杭金银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杭金银妻子刘顺珍向执法人员补充情况,称水芹生产都是她管理的,毒死蜱是她在2023年9月10日左右使用的,执法人员询问刘顺珍12月5日监督抽检后水芹销售情况,刘顺珍称销售过水芹,一共销售了300元,都是从中区田块采收的,南区和北区水芹田块没有采收销售过。执法人员对刘顺珍进行了笔录并现场进行了取证拍照。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刘顺珍为防治稻飞虱对其种植的水芹产生危害,2023年9月10日,在其种植的水芹田块使用了农药毒死蜱,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水芹产品1500元。

  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刘顺珍在水芹生产中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和销售含有毒死蜱水芹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合计35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