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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1-23 10:45:2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0339 生成日期 2024-01-23 公开日期 2024-01-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调整,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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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防己甲素片等25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及凡例部分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入的126个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对本次调出的药品(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本次新增的126个药品医保支付类别均为乙类,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承受能力,完善目录内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进医院。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医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和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压实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主体责任。

  四、落实国谈药待遇政策。71个2023年国家谈判新增的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35个实施单独支付,各设区市要及时更新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完善及制定医保政策,单独支付药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60%,并做好与同治疗领域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政策的衔接。《2023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我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加强药品目录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规范国谈药“三定”管理范畴,对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管理,要按照苏医保函〔2023〕130号文件要求,扩大国谈药“三定”范围,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应在设区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要根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等调整,及时完善智能监管系统规则库、知识库,切实提高智能监控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测管理,准确反映国谈药使用情况。

  六、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服务管理。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全省统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和下发工作,并同步发送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地要及时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推动“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电子化。

  要加强《2023年药品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来信来电来访,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平稳实施。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可在省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下载。《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防己甲素片等25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2023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