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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乱用毒死蜱,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1-27 10:1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种植的水芹产品进行例行监测,结果显示水芹样品含有毒死蜱成分。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种植水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核实水芹全部含有毒死蜱成分,全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经销售水芹产品1500元。

  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局立即将有关线索移交宜兴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二)处理结果

  经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由于当事人使用毒死蜱没有主观明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进行了立案。

  经查,刘某某为防治稻飞虱对其种植的水芹产生危害,2023年9月10日左右,在其种植的1.3亩水芹田块使用了农药毒死蜱,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水芹产品1500元。

  (图为:毒死蜱产品照片)

  刘某某在水芹生产中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和销售含有毒死蜱水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我局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水芹产品,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种植的1.3亩水芹产品全部进行监督销毁。

  (图为:刘某某主动销毁水芹现场照片)

  (三)典型意义

  毒死蜱杀虫剂毒性通常为中等毒,其残留期较长,农药残留验证试验表明,毒死蜱杀虫剂即使按照正确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本案当事人在水芹上使用毒死蜱杀虫剂的行为,容易引发公众恐慌并导致社会安全感降低,对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告知广大农业生产者,必须规范使用农药,坚决不能使用禁用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我局对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