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生领域服务 > 社保领域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返回>>

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上调

从1613元/月调整至1643元/月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4-02-19 09:07:25  浏览次数: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由1613元/月调整至1643元/月,提高30元/月。执行对象为2023年7月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共涉及454人。

  据了解,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宜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享受期限须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此次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本次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共涉及我市454人,2023年7月—2024年1月在领人员调整补发金额目前已发放到位。补发金额如何计算?举例来说,张先生2023年4月开始领取失业金,领取标准为当时最低标准1613元/月,领取月数为4个月,2023年7月为在领最后一个月。调标后,2024年2月将收到补发金额30元,即补发2023年7月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