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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3-14 10:1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6182 生成日期 2024-03-14 公开日期 2024-03-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分类词 城乡建设,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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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源多样化的实际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宜政规发〔202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3529

 

 

 

 

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源多样化的实际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的结算凭证,可用于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以下简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房源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可使用房票作为支付凭证的可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房票制作管理、房票房源谈判筹措、房票房源信息库发布更新和房票统一结算等工作,牵头建立房票统一结算平台,并将房票结算相关信息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系统管理。

征收实施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票开具、审核、管理及结算等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1.05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补贴金额、室内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的总和,不含搬迁奖金、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费用。

在购买房票房源时,按票面金额结算。

第六条 房票应载明被征收人和使用人(限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项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日期”“有效日期”“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

被征收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手续。

同一户被征收人申请开具多张房票的,原则上核发不超过3张房票,同时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七条 房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套现,不得伪造、变造、涂改。

房票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不计利息。

房票遗失的,使用人须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统一结算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采用房票补偿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房票房源库中选择适用于本项目的房票房源。房票房源范围、使用房票方式的优惠政策等信息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告知。

第九条 使用房票购买房票房源的,购房人须与房票所记载使用人的信息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据实开具房票使用凭证给使用人,房票使用凭证应记载使用的房票编号、被征收人、使用人、票面金额、使用金额和剩余金额、出具日期等相关信息。

房票使用凭证一式四份,由使用人签字、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实施单位及市住建局各持一份。房票使用凭证上的被征收人、使用人、票面金额、日期等内容不得涂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向市住建局报送购房信息和房票使用信息。

第十条 市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货币结算申请,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约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应付款项。

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做好房票统一结算平台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房票出票日期之日起6个月内用于支付房款的部分,可持房票使用凭证、个人身份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1个月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已使用票面金额1%的购房奖励。

第十二条 使用人可凭房票及房票使用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实际兑付金额=房票票面余额/1.05

   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主动放弃使用或期限届满未使用的,可持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兑付金额=房票票面金额/1.05

第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奖励、兑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向使用人支付。

审核结果与房票或房票使用凭证记载信息不符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使用人,并与使用人核实确认具体应结算金额,及时按实兑付款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票房源时,同一批次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范围内的房源,必须一并纳入房票房源(已售部分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公示销售价格。采用优惠销售措施的,对房票使用人不得区别对待。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依据本办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票房源协议》,并结合企业参与实际情况给予信用激励等奖励措施;对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可终止其参与提供房票房源的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