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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4-03 16:06: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1605 生成日期 2024-04-03 公开日期 2024-04-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劳动就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职工,工人,保护 分类词 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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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否可以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其他法律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别是哪些?

  答: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婴儿需要喂奶,企业如何安排时间?

  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