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淮安区居民朱某某持南京某三甲医院虚假发票等资料,骗取医保基金61713.99元。
医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四条规定,将朱某某以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8月30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退回医保基金6171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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