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锡宜环解查(扣)字〔2024〕1号
谭国庆: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1月租赁杨晓东位于宜兴市和桥镇大生村(原养鸽厂内)场地,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贮存及拆解过程无有效环境保护措施,拆解的桶内物料“跑、冒、滴、漏”严重,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你本人拒绝到现场,为保障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执法人员邀请属地政府环保工作人员见证下,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与你进行了联系。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锡宜环查(扣)字〔2024〕1号)。
2024年4月12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位于宜兴市和桥镇大生村原鸽厂的“废桶拆解项目”的实际经营人为周德伦(530************317),谭国庆为帮助周德伦租赁场地的联络人,查封的当事人发生变化,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于2024年4月18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宜兴市和桥镇大生村(原养鸽厂内)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