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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公告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4-04-17 10:11:02    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3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http://www.jsyxdpf.com/index.html)的“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中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办理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市集中批量年审时间即日起—2024年6月30日)。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有如下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5.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二、年审时间

  我市集中批量年审时间即日起—2024年6月30日

  三、年审机构联系方式

  本年度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以网上年审为主,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携带资料至市残联年审窗口代为年审。

  年审机构:宜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南路博爱家园

  联系电话:8722123087221231

  四、补贴与奖励

  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文件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当年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携带规定材料于10月31日前至各镇(街道)残联申请补贴和奖励,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领。

  补贴与奖励的办法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按比例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超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对3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安排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均视同超比例安置,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本公告未列事项,可以通过宜兴市残联网站查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相关程序与手续。

  特此公告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