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的服务真的太贴心了,我老伴卧病在床,行动不方便,你们能够上门服务真的是帮了我们大忙了。”宜兴市新建镇德芬副食店经营者富德芬的老伴毛正群,激动地向工作人员连连道谢。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新建分局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王珏和储宁,得知宜兴市新建镇德芬副食店需要变更经营者,但该店经营者富德芬本人因中风卧病在床,无法到窗口进行拍照通过实名认证。在了解到富德芬特殊的身体情况后,工作人员主动提出上门服务,帮助其完成线下实名认证。
在经营者老伴毛正群开具清税证明后,4月22日下午,工作人员带上相关材料来到德芬副食店,告知相关风险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指导变更前后经营者完成签名,拍摄现场人脸照片,办理变更所需的材料。完成后,工作人员将材料带回窗口完成变更手续,随后将新的营业执照送至德芬副食店并帮忙悬挂在公示牌中。
“服务热情,履职尽责”是新建分局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的真实写照,用耐心、热心和爱心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用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
附:变更经营者要求:
1、原经营者至官林税务开具清税证明,凭书式清税证明原件办理变更登记
2、原经营者与现经营者同时至窗口签名并完成实名认证
3、双方签变更登记承诺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