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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0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6-11 10:25:5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3347 | 生成日期 | 2024-06-11 | 公开日期 | 2024-06-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医药 | 分类词 | 卫生,体育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0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江苏正洋纯水设备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4〕第3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1日,江苏正洋纯水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4/06/03 |
2024/06/1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庆隆塑业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4〕第1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6月3日,宜兴市庆隆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4/06/03 |
2024/06/18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简〔2024〕第6003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2024年6月4日,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医务室未将安瓿瓶分类放置于放穿透的密闭容器内保存。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4/06/04 |
2024/06/1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苏宜兴精陶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简〔2024〕第6004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2024年6月4日,江苏宜兴精陶有限公司:医务室未将废弃的输液皮条丢弃于专用医废垃圾袋内收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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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
2024/06/1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