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宜政办发〔2024〕40号 |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 文件类别 | 通知 |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函〔2024〕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函〔2024〕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要求
1.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定的事项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不得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禁止内容。
3.起草单位要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本部门(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审查主体
4.拟由部门(单位)单独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5.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
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审查程序
6.起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须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
7.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市领导审签的政策措施文件,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正文中明确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未经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报请市领导审签。对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存有疑义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商市市场监管局研究确定。
8.起草单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意见。对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的,出具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意见;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提出修改建议。
9.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对未明确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或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联系起草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
四、监督保障
10.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部门(单位)政策措施文件开展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填表说明:
1.初审意见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
2.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详细说明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3.拟由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