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宜政办发〔2024〕37号 |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 文件类别 | 通知 |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调整镇(园区、街道)土地出让收入结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镇(园区、街道)土地出让收入结算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足额筹措,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就调整市与镇(园区、街道)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结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凡由市级投入拆迁、征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取得的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由镇(园区、街道)投入征迁相关费用并使用的地块,出让后取得的收入作为各镇(园区、街道)收入。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镇(园区、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各镇(园区、街道)财政承担。对于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工程属性由市、镇(园区、街道)财政各自承担。
二、调整结算比例
市级对各镇(园区、街道)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作以下调整:
1、省级支农统筹。2024年、2025年省级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6%、2%统筹的支农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与各镇(园区、街道)的土地出让收入结算中按以上比例计提,以后年度计提比例根据省级文件予以调整。
2、市级集中收入。对各镇(园区、街道)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总成交价5%计提的集中收入,由市级财政统筹使用。
3、其他计提收入。按出让收入总额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按被征地农民1000元/人计提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按土地出让面积1元/㎡计提交易服务费,按土地出让面积5900元/亩计提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48元/㎡计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净收益10%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三、规范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各镇(园区、街道)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各项支出应通过本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并建立健全专项核算台账,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