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和桥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依照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按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苏省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至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及《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负责对有关消防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