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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和桥镇海棠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06-13 14: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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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3082 | 生成日期 | 2025-06-13 | 公开日期 | 2025-06-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农药,农药,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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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对宜兴市和桥镇海棠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5〕8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和桥镇海棠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和桥镇海棠农资经营部
4、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氟啶·戊·杀螟、丁硫克百威等21种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调查取证证实:至2025年4月9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农药产品21种。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货值金额合计3312元(其中销售后剩余的4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合计309.8元),获得违法所得合计466.7元。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登记保存的21种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66.7元;3、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466.7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