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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民政局 时间:2025-08-12 16:3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5-08175 生成日期 2025-08-12 公开日期 2025-08-12
文件编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减灾救济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救灾,救济,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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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宜兴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兴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落实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规范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根据无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民规〔2023〕1号),结合本市实际,就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照料护理服务、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审核确认

  第一条民政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社会救助告知承诺书》。

  (二)在提交申请、调查核实阶段,还应提交与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的材料。

  (三)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按要求做好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社会救助信用档案等调查核实、公示(长期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根据调查、公示、评议等情况作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确认同意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场所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可实行网络公示。

  第二章资金发放

  第六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开始发放。

  第七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应当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按规定时间及时拨付。

  第八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员的社保卡(市民卡)账户。代理金融机构应在金融账户发放明细中注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特困供养金”等字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时,不得直接抵扣特困供养对象的欠款、缴款、贷款等,不得替支其他救助项目款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账户。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名单、发放金额的审核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工作,严禁出现业务经办、账务出纳为同一人的现象。打卡发放不成功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财务人员核实后重新打卡发放。

  第十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自保障对象终止救助(死亡)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三章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市民政局开展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配合市民政局与供养机构共同进行并确认。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可委托不从事照料护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四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由供养机构提供,自入住机构之日起落实。

  第十五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与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巡访关爱、配餐送餐服务等政策有效衔接,自确认之日下月起落实。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应积极引导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方式,为其提供更完善的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照料护理服务台账。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落实省、市、县、镇四级联动核对机制,通过线上平台核对和线下入户核查相结合,动态维护特困人员数据精准性。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特困人员家庭

  经济状况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的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村(居)委会、集中供养机构应随时关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档次。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应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通过日常巡查、入户、走访等手段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注销相关数据,做好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要求做好特困人员一人一档工作,并将档案集中存放于镇(街道)专门的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档案应以人为单位存放于独立的档案盒内,内容包括与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动态管理、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记录等有关的所有资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并建立目录。一户有两人(含)以上为特困人员的,可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集中供养机构应为每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立完整的入住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护理记录、健康体检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特困人员档案整理应统一规范。户档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变更。

  第二十八条特困人员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对已终止救助的特困人员,户档保管期限为该特困人员终止救助后不少于5年,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长期保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政局每年按不少于全市特困人员总数的30%随机入户抽查核实。

  第三十条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主动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对象及资金支出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规范落实长期公示制度。长期公示应常年张贴于橱窗公开栏

  中便于群众查阅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市、镇(街道)应主动公开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救助物资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救助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