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 聚焦热点,你问我答。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了让大家更加准确地了解失业保险政策、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我局收集了关于失业保险的热点问题,通过“失业保险热点回应”系列进行答疑解惑。今天推送第三期,为大家解答失业保险待遇停领问题。
问:哪些情形下要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领手续:
1.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
2.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应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体消亡等情形的;
5.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6.因变更退工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后,经办机构将在待遇停止次月月初停止代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若申请人因本人原因需立刻停止的,可自行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问: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领手续?
答:1.线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在“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停止申请”模块,根据实际停发原因办理待遇停领手续。
2.线下办理。申请人可携带居民身份证至就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停领后,若存在多领待遇的,申请人有义务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包括失业保险金、对应月份发生的代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对于拒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同步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