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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数据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宜数据许撤字〔2025〕6号
来源: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5-10-21 10:45:54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兴市晶华鼎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王煜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你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伪造王煜的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宜兴市晶华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