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9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杨巷镇养殖户袁某的鱼塘饲料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有两批白皮包装袋饲料,饲料包装上只有包含生产日期的一串简要文字,除此之外,该包装未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告知袁某涉嫌存在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的违法行为。

图1 现场发现的“四无”饲料
二、使用“四无”饲料的危害
“四无”饲料无相应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标识和规范,不能确保鱼饲料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其可能使用劣质或变质原料,甚至添加一些有害化学物质,可能会影响水产品的质量甚至导致鱼塘出现大面积死亡,同时因为“四无”饲料无明确生产主体,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养殖户难以进行合法维权,无法获得有效的售后服务与赔偿。
三、法律释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图2 饲料标签示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的,对单位处22000元以上34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袁某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宜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袁某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以及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友情提示
各水产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要到具有正规营业执照的饲料商店购买合格饲料。在选购饲料时,要注意鉴别饲料是否合规,可以从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饲料包装上的产品标签是否标注了饲料产品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等;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有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查饲料是否存在霉变、污染、结块变质等情况。

图3 合格饲料外包装示例

图4 合格饲料标签示例
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希望广大水产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使用正规饲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