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宜兴市敏之通建材经营部:
我局根据李智勇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你企业的投资人。经查,你企业在2014年7月30日申请变更登记时,伪造李智勇的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宜兴市敏之通建材经营部于2014年7月3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