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6472 | 生成日期 | 2025-10-29 | 公开日期 | 2025-10-29 |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面向企业法人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建设,农村,农民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9月5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 |||||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9月5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号),规范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要求,初步构建了建后管护机制,成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主要依据。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管护责任体系、工程所有权等需进一步明确。因此,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要求,将管护工作责任链条向下延伸,责任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
2、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2025年5月26日施行)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26条。
一是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管理部门责任等。
二是规定了管护主体、责任落实、权属登记、管护移交、管护机制安排等具体要求。
三是规定了各类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日常管护工作组织、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
四是规定了建立健全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管护资金使用要求等。
五是规定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管护成效考核方式等。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