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宜兴市爱知行公益社未完成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且存在未及时换届及证书过期的情况,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现决定对宜兴市爱知行公益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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