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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苏无宜文旅信决〔2025〕01号
当事人: 宜兴阳羡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3202820844319661
经查,你单位 因违反《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受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锡)文综罚字〔2025〕11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3年。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