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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数据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宜数据许撤字〔2025〕8号
来源: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5-12-02 10:46:58 浏览次数: 字号:[ ]

  无锡海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周桂萍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无锡海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其在该公司的监事备案。

  经查,申请人周桂萍有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三级。海丝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到,我局将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无锡海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2日的监事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