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时间:2025年12月3日,上午10:00
活动地点: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六楼新闻发布室
本期新闻发言人:陈思远
出席领导:宜兴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陈思远,宜兴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许乐群,宜兴市人民法院综合办主任 蒋璐,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吴旻昊。


宜兴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许乐群向媒体记者介绍宜兴法院2025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宜兴法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聚焦农民工工资、赡养费、交通事故赔偿等民生领域,开辟快速执行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 今年以来,共执结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及涉民生案件3805件,执行到位金额8251余万元,执行到位率71.9%。其中,通过府院联动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难题,为1133名工人追回工资款4876.74万元。
宜兴法院2025年执行工作呈现三大特色亮点:一是响应机制“快”而“灵”,打造全天候“执行110”。 持续发挥“执行110”传统优势,每日由1名执行员+N名法警组成值班小组,形成“5+2”“白加黑”全天候备勤模式,建立三级响应制度,城区范围15分钟、城郊1小时必达现场,跨区域协作一天内办结。“执行110”工作机制入选江苏法院2025年司法改革案例。二是查控协作“深”而“广”,破解人财物找寻难题。 强化网络查控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深化与公安机关协同机制,拓展查人找物范围。创新发挥人民法庭“人熟地熟”优势,构建“执行局+法庭”审执协作网络,通过党建联动、专项联合行动等方式,从源头化解矛盾,提升执行实效。今年以来,开展庭局联合执行行动6次,执结案件276件,到位金额6643.83万元。三是惩戒震慑“严”而“准”,营造守信履诺社会氛围。 始终保持打击拒执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拘留、罚款、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常态化开展“清晨执行”“夜间执行”“假日执行”及大型集中行动行动。今年以来司法拘留230人次,实施搜查50余次,向公安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62件,已判决5件。同时,通过网络直播、执行悬赏、预拘留公告、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凝聚社会诚信共识。
六、答记者问
1、记者提问:法院的执行“终本”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就结案了,没有人管了?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当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案件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结束了,没有人管了。我们在终本后7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本库,在终本后5年内最高人民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会第一时间进行查控冻结。同时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和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应当进行核实,实践中很多终本案件都是通过申请人与执行法官的通力配合得到圆满处理的。
2、记者提问:那么这种暂时的“终本”是否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什么区别吗?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终本案件,如果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那么就叫作“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备执行条件的前提下,因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不力、被执行财产处置困难或存在法律冲突等客观障碍,导致案件难以顺利执结的司法实践难题。主要体现以下三种典型情形:一是财产查找与控制难: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资产,或利用他人名义登记财产等方式,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和有效控制其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财产处置变现难:即便财产被查封、扣押,也可能因权属复杂、评估困难、市场因素或存在高额优先权等障碍,难以顺利拍卖、变卖并实现价值。三是规避与抗拒执行突出:部分被执行人通过“玩失踪”、虚假申报财产、煽动亲属或案外人暴力抗法、利用公司法人外壳“金蝉脱壳”等故意手段,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并不属于执行难,而是在诉讼活动中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不应将这种执行不能归责于法院和法官。
3、记者提问: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什么后果?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与社会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措施。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相关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级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准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被执行人如果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等情形,还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刑事责任。
4、记者提问: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很多法院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有什么标准吗?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通常情况下,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至于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
5、记者提问:如果被列入了失信名单,或者被执行悬赏,该如何解除呢?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关于如何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关于如何撤销执行悬赏公告,对于被执行人,最直接的方式是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或配合处理。一旦你被法院控制或财产被处置,悬赏的基础即告丧失。如果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可以请求他向法院提交《撤销悬赏公告的申请书》。法院决定撤销后,会通过媒体平台(如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撤销公告。
6、记者提问:有群众反映私下已经向申请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结果还在失信、限高名单里面,或者仍然不能购买机票、高铁票等,这是为什么?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旻昊:
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后,要及时将履行情况告知法院执行法官,或者联系申请人一同去法院找承办法官,办理结案手续,提交解除失信、限高申请。
执行法官作出解除措施的决定后,需在办案系统中操作。该指令从法院内部系统推送至全国统一的失信、限高名单库,再同步到民航、铁路等协作单位的售票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执行法官在办案系统操作后的次日就可以完成数据同步,解除购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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