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宜兴市蔬菜科技服务中心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现决定对宜兴市蔬菜科技服务中心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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