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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01-04 07:3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宜兴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各项业务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办)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和发布与其业务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

  第六条 本机关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实施。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是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公开信息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九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贯彻“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提供公开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有无错漏、重复;(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否有损害单位形象或有不健康的内容。

  第十条   本机关信息根据重要程度,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一)局机关各科室(办)需公开的一般业务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二)涉及本部门的重要信息、数据和资料,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实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修改。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