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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隐瞒第三方责任使用医保就医不可取,医保诈骗需了解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01-26 14:5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将黄某(被告人梁某的父亲)撞伤至左股骨折。随后,被告人赵某、梁某在明知交通事故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的情况下,共谋向医院谎报称黄某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摔伤,从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7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读

  一、以欺诈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构成诈骗罪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骗保行为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交通事故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仍隐瞒事故真相、虚构受伤事实,是常见的欺骗手段,其行为实质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常见的欺诈骗保行为

  每一位人民群众都是医保的参与者、建设者,也是医保的享受者,抵制医保骗保行为,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一)定点医药机构的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行为人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