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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数规〔2025〕3号)
来源:宜兴市数据局 时间:2026-01-27 10:45:5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6-00509 生成日期 2026-01-27 公开日期 2026-01-27
文件编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宜兴市数据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办法,行政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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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数据局: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数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江苏省数据局

  2025年11月25日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利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一地注册、全省通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全省主体信息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主体信息库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经营主体信息的集合。

  第四条  省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主体信息库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主体信息库的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组织制定经营主体信息归集、数据共享交换技术标准规范。

  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主体信息库市级节点维护、安全防护、交易系统和投标工具接入等工作,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经营主体开展信息登记、业绩填报等事项。

  第五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按照自愿提供的原则,归集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经营主体信息。经营主体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归集的信息范围:

  (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其中,信用信息包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向经营主体提供注册、信息填报、信息维护等服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主体信息调用共享服务。

  第八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相关规定,依托政务数据平台强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政务数据共享利用。

  第九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应当具备数据实时同步、数据调整留痕、事件审计追溯、大数据统计分析、交易系统和投标工具接入管理等基本功能。

  第十条  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全省主体信息库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准确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由经营主体自主发起入库申请,按照下列流程入库:

  (一)经营主体登录全省主体信息库如实填写信息,上传真实性声明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二)全省主体信息库通过对接政务数据平台,与国家、省级有关政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相关信息由经营主体确认后进入全省主体信息库。

  (三)入库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财务信息等敏感信息,应当脱敏后向社会公开。

  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经营主体申请入库,应当同时符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引用虚假信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可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内容经查实,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全省主体信息库记录处理结果,经依法认定后记入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已经入库的投标人(供应商)需调整业绩、人员、资质信息的,按照以下流程调整:

  (一)对已经被评审引用过的业绩信息,投标人(供应商)可以补充与项目业绩相关的附件材料。对未被评审引用过的业绩信息,可以进行调整。新增业绩信息入库按照第十一条执行,并与原入库业绩信息匹配验证。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的,经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同意,由投标人(供应商)在全省主体信息库内确定更换人员。

  (三)已入库人员发生人员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在全省主体信息库内发起申请,经调出单位同意后完成调动;调出原单位后,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认定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发生人员离职的,由人员原所在单位在全省主体信息库进行填报。

  (四)资质信息需要调整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通过全省主体信息库将需要调整的资质信息作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新增资质信息入库。

  第十四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归集的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同步共享至各设区的市级节点。

  第十五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手段,通过识别上传材料内容、分析操作行为等方法,主动发现异常操作行为并及时预警和记录。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再保留和使用本地主体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接入、使用全省主体信息库。

  第十七条  全省主体信息库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本地区政务云资源部署数据同步节点。数据传输的通信双方,应当按照数据共享交换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身份认证,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积极构建可信执行环境,采取密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保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策略和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保障数据利用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数据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