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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的公告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6-01-28 16:54:4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项目概况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苏民养老〔2026〕2号)等文件要求,在宜兴市范围内实施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二、申请参与机构类型和基本要求

  (一)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提供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

  2.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提供居家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物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1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提供居家上门的服务人员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四)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专业机构

  1.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中第5.1评估环境、5.2评估主体的相关规定;

  2.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无《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名单列入以及其他失信、违规违法等情形;

  4.不得与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养老服务及补贴的养老服务组织之间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

  5.评估机构应至少配备4名专(兼)职评估人员,以及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技术支持人员;

  6.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7.评估人员需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民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提供服务类型详见《江苏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

  三、申请参与机构资格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政务”“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4.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骗补套补,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差评较多的机构应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不力的立即取消养老服务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5.参与机构在无锡市内不同区域提供的相同服务,应当按照统一价格标准。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书;

  2.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2),至少提供一种及以上服务;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参与机构、社区服务的需额外提供医养结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5.服务机构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6.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信用等级评价证明材料)。

  7.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8.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证明(提供相应纳税证明材料或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证明材料)。

  9.具备参与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场地设施(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照片等)、专业技术能力(资格证书等);参与评估服务的需额外提供至少4名专(兼)职评估人员的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以及具备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工作证明材料(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社保记录证明材料;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0.诚信承诺书(附件3)。

  上述材料需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纸质件一份并扫描成PDF电子版提交宜兴市民政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征集流程

  1.机构申请。意向参与机构应于2026年1月30日17:00前提交材料。材料递交地点:宜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宜兴市氿滨南路10号宜城软件园1006室)。电子邮箱:1512349331@qq.com。联系人:杨蓉,联系电话:0510-87975290。

  2.市级审核。采用合格制进行评审,确定本市参加消费补贴项目的机构。

  3.公示公开。宜兴市民政局汇总确认参与机构,并将机构名单通过宜兴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4.动态管理。对参与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据日常监管、服务质量抽查、群众评价反馈等情况,常态化开展机构调整、补录工作,补录工作不再另行发布征集公告。

  六、其他说明

  (一)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地为宜兴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2.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健康管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包含“喘息服务”“日托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或按次计算)等(见附件1)。

  3.补贴形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向服务发生地民政部门申领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参与补贴项目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得折现,仅可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购买养老服务。

  4.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付金额的50%、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不含押金、会员费)自付金额的40%进行折扣,累计不超过每月800元。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老年人最终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最高不超过100元。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5.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至12月)。

  (二)资金结算

  宜兴市民政局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面向本市参与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养老服务机构统一使用“民政政务”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

宜兴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8日

附件1:江苏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docx

附件2:参加宜兴市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docx

附件3:诚信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