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专题专栏>警示教育栏 公共停车位是城市配套资源,属于全体市民共享。然而,一些人为了自己方便,动起了“歪脑筋”,企图将公共资源变为“私人领地”。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认清四种最常见的占用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私设地锁
2月4日上午,宜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东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宜城街道长乐巷天禧广场附近,当事人曾某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锁。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当天下午2点前拆除,当事人拒不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场上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停车障碍设施。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停车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城小管提醒:公共车位不是自家车库,私装地锁锁住的不仅是车位,更是城市的文明与秩序。
二、非机动车占位
2月3日下午,宜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宜城街道南仓村路存在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影响到机动车位正常使用的情况。由于车主不在现场,为确保周边机动车能正常停放,队员将现场违停的非机动车拖离至中队,并在原处地面张贴了告知单。当天下午,当事人严某到中队接受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九条,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严某认识到非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当场签署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违规停放,并缴纳了人民币20元的罚款。
城小管提醒:非机动车请务必停入非机动车位,不要为了自己方便,给别人“添堵”。
三、杂物“圈地”
沿街商铺门口、居民楼前,存在用各类杂物占用车位的现象。这些杂物不仅影响市容,更是一种典型的“圈地”行为,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擅自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城管部门可依法予以清理,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
城小管提醒:门前的公共车位门前的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归任何商家私有,不能用杂物“宣示主权”。
四、“僵尸车”霸位
车身布满灰尘、轮胎干瘪、长期无人挪动的“僵尸车”,不仅挤占宝贵的停车资源,还存在自燃、自爆等安全隐患。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于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疑似“僵尸车”,城管部门可联合交警部门进行核查。
城小管提醒:车辆若长期不用,请勿占用公共停车场,不要让它成为“都市废物”。
普法小贴士
让我们再来复习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下行为均属违法,切勿为之。
1、擅设障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停车障碍设施;
2、车不按位: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3、杂物圈地:在公共停车位上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4、废车霸位:长期停放废弃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