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 林业普法:捕食“野味”,违法代价高!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判决引发关注:一名男子因收购、捕猎麻雀和斑鸠食用被判刑。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案例回顾:293只小鸟引发的代价
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曲某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多次非法收购、捕猎野生鸟类。经查,他累计收购了他人非法捕猎的野生麻雀129只、野生斑鸠114只,并在夜间采用头灯照射、木棍击打等方式,非法狩猎麻雀30只、山斑鸠20只后销售获利。2025年9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曲某因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法院还判决曲某支付生态损失赔偿金56900元及不低于200日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劳动。


以案释法:为何麻雀、斑鸠禁止食用?
麻雀及常见的山斑鸠、珠颈斑鸠等多种斑鸠均已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非法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该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涉嫌犯罪。
法律责任:食用“野味”的沉重代价
违法猎捕、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将面临:
1.行政处罚:没收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刑事追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事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可能是非法所得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每一位公民都应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自觉做到不非法猎捕、不违法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
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江苏林业
审核:钱炜
审签:孙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