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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宜兴发声,守护每一笔消费
来源:屺亭街道  发布时间:2026-03-17 16:42:26   [ ]   浏览次数:

  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市同步正式公布了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广泛覆盖民生消费各重点领域,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剖析,既为消费者提供实用的维权指南、普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也引导广大经营者恪守诚信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助力全市打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让我们一同学习维权知识,有效规避消费风险。

  01某烘焙店强制收取包装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某烘焙店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自制饮品、糕点时,将“打包袋”“打包费”设为必选项目,且仅有定制保温袋等特定付费包装可选。消费者若不勾选并支付该项费用,则无法完成订单。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外卖商家存在强制收取打包费的问题。经调查取证,查明本地多家食品经营者在外卖平台强制收取打包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网络经营监管。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核查整改,对涉案食品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已消除,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网络经营秩序。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外卖服务普及,部分商家强制收取“打包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填补监管漏洞,助力商户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02网购手机七日内退货被拒法院判决支持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网络店铺花8088元购买一部手机,收货后发现边框有黑点,未激活即申请退货。商家以“已拆封且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张某向平台及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购手机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手机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在销售中设置了显著确认程序。张某收货后未激活手机,当日即申请退货,符合七日无理由规定,故该手机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除法定例外情形外,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仅需承担运费并保证商品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购买时以显著方式经其确认;且应在销售必经流程中采用技术手段设置确认程序,确保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作出确认。

  03违规代练封号法院判赔七成损失案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游戏平台注册账号,通过游戏群添加蔡某微信,委托其代打晋级赛。尽管游戏明确禁止代练,陈某仍多次请蔡某操作账号。蔡某为快速升级使用“方框透视”作弊,被游戏运营方发现,导致陈某账号被封禁十年。陈某此前已在该游戏充值5万余元,遂起诉要求蔡某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代练作弊致账号被封,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明知游戏禁止代练仍委托,亦有过错。综合双方责任,法院酌定蔡某承担70%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因陈某在账号中充值54798.2元,账号具有财产价值,故判决蔡某赔偿损失38359元。

  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明确了游戏账号因充值、时间投入等因素具备财产价值,此类虚拟财产虽然无形,但充值金额可以量化损失,虚拟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代练人的作弊行为导致账号被封禁,其作为直接侵权人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玩家明知游戏规则仍违规委托代练,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04健身退课被拒法院判决支持案

  案情简介

  常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支付费用12960元。在第四节私教课后,常某称在淋浴间丢失手表,认为公司未尽安保义务,双方沟通未果,常某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健身公司辩称,浴室无法安装摄像头,但已提供储物柜,常某未使用属自身疏忽,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教练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常某现要求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3564元,扣除违约金后未实际发生的8316元,该健身公司应予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常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由健身公司返还常某课程费8316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及利息;商家擅自变更内容、降低标准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的,消费者有权解约退款;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的,在合理范围内也可要求解约,商家应按规定退还剩余款项。

  05销售假冒某品牌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周铁地区多家润滑油门店涉假冒某品牌润滑油投诉。经3个月深入调查,警方锁定一条由常州武进提供假冒油桶、宜兴新街灌装、周铁门店销售的制假售假链条。2025年6月11日,宜兴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多所警力,对三地五处场所同步收网,抓获蒋某、羊某等10名嫌疑人,现场扣押油料百余桶、成品带标铁桶数百件,涉案金额数百余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卞某通过淘宝购买磨具,印制假冒注册商标的铁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蒋某从卞某处购买带有商标的铁桶自行灌装,而后销售给羊某、王某等人分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卞某、蒋某等八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李某两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线索来自于对大数据的综合研判,重点分析投诉信息,将传统调查取证与数字化分析相融合,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紧盯线索,深度研判,掌握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和规律,对制假、售假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既维护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又提升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06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5日,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诊疗区两名顾客正在接受刺络拔罐疗法治疗,操作推车放有一次性使用采血针、采血笔等器械,但现场未见有医生坐诊。执法人员当日立案,经查发现:该诊所管理人员吴某某擅自为顾客开展治疗,其本人无法提供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刺络拔罐疗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中医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案例评析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隐患巨大,易引发医疗事故和纠纷,损害患者权益。群众在选择医疗服务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医务人员的资质证书、胸牌标识等多种方式,仔细甄别,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医依法严肃查处,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

  07旅行社宜兴营业部旅游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2日,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其于2025年7月在南京某旅行社宜兴营业部支付10000元定金报名参加欧洲旅行团,但因其婆婆生病住院无法前往,随即向旅行社提出退还定金,但旅行社以实际损失超过所交定金为由,拒绝退款,之后当事人又多次向该旅行社官方平台反映均未得到有效回复。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民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核实情况。经查,涉事旅行团原定6人出行,因投诉人临时退订,实际出行4人,原7座保障车辆空出两座,旅行社提供了订车费用及定金凭证。按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退团应自行承担损失,但考虑到投诉人特殊情况,执法人员积极介入协调。因旅行社注册地不在本地管辖范围,执法人员对接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经联合协商,最终旅行社同意扣除旅游费用总额5%后,退还投诉人5900元。

  案例评析

  此次退费投诉问题,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我们可建议投诉人到旅行社总部注册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及时转派、跟进处理,认真化解每一起旅游投诉纠纷问题。

  08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宜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宜兴市氿滨南路一停车场检查时,于一辆车内查获中华(细支)、黄金叶(天叶细支)等违法卷烟共计58条,案值38000元。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从外市运至宜兴准备销售,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宜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非法生产卷烟共计58条的行政处罚,涉案的非法生产卷烟予以公开销毁。

  案例评析

  近年来,宜兴卷烟市场在宜兴市烟草专卖局的大力整顿下,售卖假私烟的违法行为已经大为减少,但周边地区的卷烟市场环境仍然非常复杂,仍然有假私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到宜兴卷烟市场,某些不良商家也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购进假私烟销售给宜兴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有些假冒卷烟在条包上也打上了32位喷码,但与真品卷烟喷码有着明显的区别,以上特征仅供消费者购物时参考。

  09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7日,宜兴市教育局等部门在暑期联合检查中发现,宜兴市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托管服务的同时,违规对18名初中学生进行数学、英语、化学等学科类培训,现场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费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以托管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学员规模较小、情节较轻,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宜兴市教育局依据该条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作出退还所收费用3.54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宜兴市教育局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整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有效净化校外培训环境。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各类违规培训整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各机构引以为戒、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副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6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高塍镇某副食店售卖的一款酒宣称“包治百病”,实际效果不符。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通过视频广告夸大宣传该酒具有抗疲劳、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及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功效依据。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5年7月4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经调解,商家已为消费者办理无条件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本案线索源于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快速响应、固定证据,及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有力维护了老年群体权益。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涉老产品领域事前监管,在执照申领环节加强合规指导与普法警示,从源头规范经营行为,筑牢老年消费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