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6-02337 | 生成日期 | 2026-04-21 | 公开日期 | 2026-04-30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教师,学生,培训 | 分类词 | 科技,教育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宜教 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宜城街道阳羡东路***号*楼 /宜兴市宜城街道*****幢***室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320282********1565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根据12345电话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2026年4月1日15时左右,宜兴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城分局、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宜城街道办事处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办公室对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号*楼进行了联合检查。经调查,该机构由自然人王**出资举办,未领取任何经营校外培训或托管服务的证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培训场地是由举办者租赁****培训机构的一个教室,面积大约15㎡左右,用于开展小学生英语培训,现场有培训用双人课桌椅6套、白板、黑板各一块、电视机一台等。检查人员现场发现机构2名工作人员正在对4位小学生进行英语培训,教室黑板上贴有英文字母音标,培训室课桌上摆放有《POWER UP》 Pupil's Book等英语教材。当事人王**于2026年2月底开始,利用双休日时间(周六8:30-11:30、12:00-5:30、19:00-20:30,周日:8:30-11:30、12:00-5:30),通过朋友、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收二年级到六年级的小学生开展剑桥英语、新概念英语培训,除她本人负责招生、授课外,另外还聘请了一位工作人员蒋**任培训助理教师;收费标准为140元/课时,培训周期为30课时,合计培训费用4200元/人/期,采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培训费用,现场未发现有收费项目、标准等价格公示信息,收费后也未向学员家长提供收款凭据。截止4月1日被查处,已经收取学员培训费用4.52万元,其中已消课金额0.936万元,预收的未消课费用3.58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
2.2026年4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王**所作询问笔录2份,反映了当事人开展英语学科培训的相关情况;
4.2026年4月1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反映当事人开展线下有偿开展英语学科培训的事实;
5.2026年4月1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登记的工作人员名单,反映其组织机构和分工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学员名单及培训收费清单1份,反映其有偿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7.当事人手机内提取的部分学员家长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其支付培训费的信息截屏,反映其有偿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8.2026年4月1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英语培训资料若干,反映其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已经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的规定。故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金额为人民币9360元。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违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360元(大写:玖仟叁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带纸质缴款通知书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上述款项的,请到该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营业部账户全称:宜兴市财政局,账号:3202230011010091190014,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教育局
2026年4月21日
(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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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当事人(其中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