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时间:2026年4月30日,上午10:00
二、活动地点:宜兴法院新闻发布室
三、本期新闻发言人:陈国斌(新闻发言人)、董大友(新闻发言人助理)
四、出席领导:宜兴市人民法院(单位)三级高级法官(职务)陈国斌(姓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单位)官林法庭庭长(职务)董大友(姓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单位)开发区法庭庭长(职务)范晟程(姓名),宜兴市人社局(单位)二级主任科员(职务)卢国强(姓名),宜兴市人社局(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职务)姜伟(姓名)。

宜兴市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陈国斌通报了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主任科员卢国强通报了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宜兴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882件,其中2025年审结934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调解结案超六成,劳动争议联合调处成效明显。宜兴法院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做实诉前引导,筑牢前端化解防线。依托“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和设在综治中心、仲裁委的“法官+工作站”,为群众提供免费咨询、用工指导,实现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推动纠纷化解在诉前。二是提速审判流程,打造高效审理通道。对劳争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1.8%,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33.32%,切实做到简案快审。三是强化执行威慑,构建多元惩戒体系。在起诉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2025年累计对劳争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69人,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件,形成有力震慑。对复杂案件,及时通报属地党委政府及人社、住建相关部门,协同研究资产处置、债权追索、应急垫付等解决方案,形成攻坚合力。
1、记者问:实践中会有一些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现在我们知道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能因为一些顾虑或者障碍没有能及时通过仲裁形式向单位主张。请问,法律上关于这个“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该如何计算?
范晟程答:“二倍工资”不是工资,而是对单位不签合同的惩罚。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该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逐月计算。也就是说每个月单独计算仲裁时效——从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的次月算起,每月只有一年的时效。比如,如果单位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都没签合同,那每个月的二倍工资都要在当月产生后一年内去仲裁,过期就不能再要了。每月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单独计算,更能提醒劳动者督促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符合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也避免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远超合理预期。
记者问:那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干了好几年,还能要之前所有月份的二倍工资吗?
范晟程答:如果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超过一年时效的部分就得不到支持了。
2、记者问: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已具备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都没说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这时候劳动者说单位没续签合同,要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会支持吗?
范晟程答:不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按原来的条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既然劳动者继续工作,单位也继续用工,说明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异议。单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没有损害,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故意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劳动关系认定或者法定责任的动机。劳动者在未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其主张二倍工资,反而容易引发不诚信的诉求,不利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记者问:那劳动者需要主动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范晟程答:不需要。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法律就直接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3、记者问:现在很多单位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会提供了落户、住房等“特殊待遇”,然后约定服务期,还约定如果提前离职要赔违约金。请问这种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范晟程答:这种相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单位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包括落户、住房等特殊待遇都不能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单位只能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不能直接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赔付。法院会综合考虑损失大小、过错程度、已服务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记者问:那比如单位给了几十万的安家费,也不能约定违约金吗?
范晟程答:不能。安家费属于特殊待遇,同样不能约定违约金。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但一旦劳动者违约,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是按事先写好的违约金来赔偿。
4、记者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卢国强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问: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卢国强答:2026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月。
5、记者问: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姜伟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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