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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数据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宜数据(1-2)许撤字〔2026〕2号
来源: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6-05-19 14:06:36 浏览次数: 字号:[ ]

  江苏宏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江苏宏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反映其股东川谷环能(广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谷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现申请撤销川谷公司入股江苏宏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经查,你公司股东川谷公司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撤销设立登记而自始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江苏宏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6年 5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