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宜兴市朱子文化研究会、宜兴市保龄球运动协会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现决定对宜兴市朱子文化研究会、宜兴市保龄球协会作出予以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民政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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