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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宜兴市阳光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等13家社会组织的公告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6-06-09 10:3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查,宜兴市阳光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宜兴市爱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宜兴市童馨幼托所、宜兴市上医传统医学培训中心、宜兴优恩口腔门诊部、宜兴市悲鸿艺术书画院、宜兴市高塍镇体育健身俱乐部、宜兴市城南实验小学博健体育俱乐部、宜兴市氿风堂艺术馆、宜兴市太湖信鸽俱乐部、宜兴市荆邑汉文化馆、宜兴市张渚镇水埠社区事务工作站、宜兴市杏林中医门诊部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现决定对以上13家社会组织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民政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