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6-03458 | 生成日期 | 2026-06-18 | 公开日期 | 2026-06-18 | |
| 文件编号 | 宜住建〔2026〕32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 关键词 |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民政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为支持我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购房压力,参照无锡市《关于支持市区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给予此类家庭(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 | |||||
关于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
住房条件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支持我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购房压力,参照无锡市《关于支持市区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给予此类家庭(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含配偶)在宜兴名下无房或名下仅拥有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住房(以房屋权属证为准)。
2.申请人是外地户籍的,须提供在我市三个月社保证明或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一方须满足在我市三个月社保证明或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
二、购房资助标准
符合购房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本通知发布后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在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内,在我市指定房源库内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可获得购房款(以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合同所载为准)的15%但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资助。
三、申请流程
1.资格申请:申请人向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民政、公安、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相关要求和具体流程另行发布)。
2.资助申请:申请人在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后至2026年9月30日内,在指定房源库中选定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同时与市住建局、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宜兴市购房资助协议》,向市住建局申请购房资助。购房人凭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抵充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不得抵充首付款)。
3.申请人将所购房屋与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4.申请人完成所购房屋不动产登记后,由市住建局按相关程序申请资金,根据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资助申请,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不直接交付申请人。
四、购房资助指定房源库房源
购房资助指定房源库内的房源楼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抵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市住建局核验后,纳入指定房源库,动态更新,对外发布。
五、其他事项
1.在本通知发布之前,申请人(已婚的,含夫妻双方)在我市名下虽无房产,但已在我市购房并已办理网签,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的,视作名下有房产。
2.本次购房资助所需资金及担保服务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先到先得原则,视市场情况分批推出,首批推出300套。
3.以征收房票方式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本购房资助。
4.已享受过我市人才购房政策的申请人及家庭,不享受本购房资助。
5.享受本购房资助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含二手住宅)或出售资助购房的住房前,须全额退还资助款(不计息)。
6.本次购房资助执行至2026年9月30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民政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