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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6-18 17: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6-03462 生成日期 2026-06-18 公开日期 2026-06-18
文件编号 宜住建〔2026〕34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分类词 城乡建设,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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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关于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宜住建〔2026〕3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宜住建〔20263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616

 

 

 

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通知》发布起至2026930日期间,购买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现房购房资助的申请与管理。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名下无房或名下仅拥有一套建筑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无房或房屋面积大小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2.申请人为非我市户籍的,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或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含累计三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若均为非我市户籍的,其中一方满足条件的(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三个月,或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含累计三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可作为申请人。

三、资助标准

符合购房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通知》发布后2026930日期间,在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内,在我市指定房源库内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可获得购房款(以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合同所载为准)的15%但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资助(可抵扣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不可充抵首付)。

四、资格申领与使用流程

(一)资格申请

符合本次购房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可通过手机端下载“农业银行APP”,进入“2026宜兴市人才房票和购房资助”模块线上申请。

1.手机端线上签署诚信承诺书;

2.选择“购房资助”,签署同意相关条件;

3.上传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

2填报婚姻登记状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档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需提供生效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3申请人(含配偶)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可通过手机端“看宜兴APP中“首页-更多-不动产服务-个人住房”中查询下载本人及配偶的住房信息,此信息应为申请人在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4)居住证或社保信息。社保查询路径:可由查询人本人通过手机端苏服办APP更多-社保服务-个人权益单查询-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中查询下载申请人参保信息,或至税务窗口前台开具“社保费缴费记录”(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为有效)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核与凭证发放

1.公安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户籍、居住证;

2.税务部门审核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

3.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情况;

4.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真实性、房产信息(应为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网签记录。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同一申请人退回后,重新申请累计满5次后将不再受理)。所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系统里获得购房资助资格凭证,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至2026930日。申请人应在2026930日前完成购房(网签备案)

(三)资格凭证使用流程

1.申请人购房: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看房,确认拟购现房房源,出示手机端购房资助资格凭证;购房人如需办理商业贷款的,事先需咨询相关银行是否可提供二押贷款业务,防范后期无法办理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查“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通过“农业银行APP”扫描申请人“购房资助资格凭证”二维码,根据生成信息核查资格凭证真实情况、是否与购房人信息一致、是否在有效期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线上申请程序的企业账号注册申请,递交企业信息、楼盘名称、资助房款收款账号;市住建局在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申请人员符合条件后,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将递交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审批系统(由农业银行推送至审批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线上签署企业诚信承诺书,完成注册。

3.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协商形成商品住房现房认购协议,双方在协议中须明确如下条款。

1)本次认购为购房人在该项目的首次认购(未发生申请人及配偶在政策发布前有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记录);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购房资助资格凭证可用于充抵购房款(不能充抵首付款);

3)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助凭证、认购协议等代为向市住建局发起购房资助发放申请,并同意资助款项在完成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及首押登记后发放;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协助购房人及时办理所购房源不动产登记,购房人应尽义务完成办证及首押登记;

5)本次认购的房源不包含定销商品房房源;购房人不使用拆迁征收的房票来支付房款;

6)购房人在商品房网签后应及时签订《宜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等相关协议,确保获得相应的购房资助款,并充抵房款,如因未及时签订协议导致未获得购房资助款的,剩余房款应由购房人承担,并承担相应后果。

认购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陆APP线上程序,锁定购房人的资格凭证,并上传相关资料

若因违背上述条款造成的相关后果,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自行承担

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已解除认购协议,并共同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资格凭证锁定,市住建局根据协议解除材料解除资格凭证锁定状态。

4.商品房网签备案:申请人完成首付款交纳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成商品房现房网签备案并应在网签合同中注明“在我市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含二手住宅或出售资助购房的住房前,须全额退还资助款(不计息)”。

5.担保业务办理:在完成网签备案后、办理贷款手续之前,申请人(含配偶)凭身份证、购房资助资格凭证、商品房网签合同等材料,至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现场签订《宜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由申请人、担保公司及市住建局三方签署,以下简称《资助协议》)、《资助款反担保协议》。其中,《资助协议》由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先行签署,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签署原件交至市住建局完成第三方签署,协议生效日期由市住建局最终签署时间为准。《资助协议》及《资助款反担保协议》签署生效,完成资助款首押手续后,申请人方可办理住房贷款手续(担保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路129号(第三层);联系电话:87966736

6.不动产登记: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协助购房人及时完成商品房不动产登记。

五、资助发放申请流程

(一)资助发放申请

申请人新购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将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登记证明、资助协议报至担保公司归档,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同意放款通知书》,并通过“农业银行APP”资助申领模块推送至市住建局。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线下向市住建局提交资助发放申请。

资助发放申请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扫描件;

2)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助发放

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将按相关程序申请资金,相应补助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款账户;补助资金按发放申请顺序优先安排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在通知》发布前,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名下虽无房产,但已在我市购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视作名下有房产;如购房人通过撤网签来申请购房资助,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的,不在资助范围。

(二)本次购房资助实行限额管理,先到先得

(三)已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本购房资助;使用征收房票政策购房的,不享受本购房资助。

(四)享受本购房资助的购房人在我市购买其他住房(含二手住宅)或出售资助购房的住房前,须全额退还资助款(不计息)

(五)一张资格凭证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六)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不包括安置房、定销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包括法拍房

(七)购房资助指定房源库内的房源楼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抵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后,纳入指定房源库,动态更新,对外发布。

已入房源库的房源退出时,需房源产权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并同意方可退出。

(八)本次购房资助执行至2026930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相关要求

(一)住建、财政、税务、自规、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住建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二)购房人应对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已发资助,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资助资金及担保服务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八、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工作日时间)

部门

联系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510-87963926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0510-87963976

市民政局

0510-879005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10-87983887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0510-87920687

市公安局

0510-87977193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0510-87960052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0510-87966736

九、本次购房资助支持实施细则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附件:宜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范本

附件

《宜兴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协议范本》

 

甲方: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购房人及配偶)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支持在宜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相关政策,经三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认定,乙方具备我市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购房资助资格,并在有效期内购买了“购房资助专项房源库”中坐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房销售合同所载面积为        m2,购房合同编号为            。购房资助金额为购房款的15%但不超过20万元,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享受购房资助为人民币(大写)               元(¥          )。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向开发企业兑付购房资助资金,并将资金按规定转入指定的开发企业账户。乙方承诺在该新建商品住房具备办证条件并收到开发企业交房通知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持有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未在购房资助资格凭证有效期内购买该房屋、所购房屋不在“购房资助专项房源库”的,甲方对购房资助将不予兑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该房屋产权性质为资助购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法定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产性质不变。

第五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持有该房屋期间承担整套住房的业主义务。

第七条 乙方如依法解除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可委托开发企业退还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八条 乙方(购房资助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如需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在购买前应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九条 该房屋如上市交易的,乙方(或产权人)应当按规定在出售前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十条 该房屋灭失或被拍卖的,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不计息)。

第十一条 丙方同意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退还购房资助款的义务自该房屋办妥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作为反担保抵押给丙方。若乙方发生应全额退还购房资助资金的情形,前述抵押登记已办妥且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代为清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丙方为该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乙方的贷款行,并负责办理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登记手续。丙方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方可向开发企业兑付购房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壹份办理抵押登记。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配偶):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