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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6-18 17:1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6-03464 生成日期 2026-06-18 公开日期 2026-06-18
文件编号 宜住建〔2026〕35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分类词 城乡建设,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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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关于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的通知》(宜住建〔2026〕33号)文件要求,现将《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的通知》(宜住建〔202633号)文件要求,现将《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616

 

 

 

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

实施细则

 

为做好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工作,根据《关于支持各类人才在宜发展给予购房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自《通知》发布起至2026930日期间,购买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的申请与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技能要求。申请人应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龄及社保要求。申请人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在我市缴纳社保已3个月(含累计3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三)房产限制。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名下无房产;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只支持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且同一套房仅可享受一次。

三、购房补贴标准

大专(高级工)8万元,本科(技师)12万元,硕士(高级技师及以上)25万元,博士40万元;补贴一次性兑现,可充抵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支付房款或首付款时按票面金额一次性足额充抵

四、资格申请与使用流程

(一)补贴资格申请

符合本次补贴要求的人才,可通过手机端下载“农业银行APP”,进入“2026宜兴市人才房票和购房资助”模块线上申请;也可联系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线上办理。

1.手机端线上签署诚信承诺书;

2.选择“人才房票”,签署同意相关条件;

3.上传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

2)填报婚姻登记状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档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需提供生效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3)申请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人若为国内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本科及以上学历);若为国(境)外高校,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人为技能人才的,需提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需从学信网下载;

4)申请人(含配偶)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可通过手机端看宜兴APP”中“首页-更多-不动产服务-个人住房”中查询下载本人及配偶的住房信息,此信息应为申请人在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5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3个月(含累计3个月),且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的证明材料。可由查询人本人通过手机端“苏服办APP中“更多-社保服务-个人权益单查询-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中查询下载申请人参保信息,或至税务窗口前台开具“社保费缴费记录”(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为有效);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核与凭证发放

相关部门登录申领程序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情况;

2.税务部门审核申请人相关社保情况;

3.人社部门审核相关学历、职业技能等级(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真实性、房产信息(应为一个月内的查询结果);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申请人(含配偶)网签记录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同一申请人退回后,重新申请累计满5次后将不再受理)。所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得人才房票。

(三)资格使用流程

1.申请人购房: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看房,确认拟购房源,出示手机端人才购房资格凭证(人才房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查“购房资格凭证(人才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通过“农业银行APP”扫描申请人“人才房票”二维码,根据生成信息核查资格凭证真实情况、是否与购房人信息一致、是否在有效期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线上申请程序的企业账号注册申请,递交企业信息、楼盘名称、人才房票收款账号;市住建局在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申请人员符合条件后,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将递交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审批系统(由农业银行推送至审批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线上签署企业诚信承诺书,完成注册。

3.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协商形成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如下条款:

1)本次认购为购房人(含配偶)在该项目的首次认购(未发生申请人及配偶在政策发布前有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记录);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人才房票(购房补贴)可用于充抵购房款(首付款);

3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人才房票、认购协议等代为向市住建局发起购房补贴发放申请,并同意补贴款项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由政府部门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4)本次认购的房源不包含定销商品房房源;购房人不使用拆迁征收的房票来支付房款;

5)购房人同意在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该住房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认购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陆APP线上程序,锁定购房人的人才房票,并上传相关资料

若因违背上述条款造成的相关后果,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自行承担

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已解除认购协议,并共同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人才房票锁定,市住建局根据协议解除材料解除人才房票锁定状态。

4.商品房网签备案: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并应在网签合同中注明“该住房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补贴发放申请流程

(一)补贴发放申请

在项目竣工交付及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线下提交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补贴发放申请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扫描件;

    2.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补贴发放

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将按相关程序申请补贴资金,相应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资金按发放申请顺序优先安排发放。

六、其他说明

(一)在通知》发布前,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名下虽无房产,但已在我市购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视作名下有房产;如购房人通过撤网签来申请人才房票,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的,不在补贴范围。

(二)已获得改善住房条件购房资助申请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次人才购房;已享受过我市人才购房政策的申请人及家庭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征收房票政策购房的,不享受本次人才购房补贴。

(三)人才领取房票后尚未购房的,如遇学历提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若在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换发房票。购房后申领资格发生变化的,不可换发。

(四)申请人才房票,所购房产须为申请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共同购买;获得补贴的住房自产权办理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须退回补贴资金。

(五)一张人才房票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六)人才房票可购房源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纳入房源库,动态更新,对外发布。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安置房、定销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包括法拍房

(七)若申请人网签备案且已获得补贴资金,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应退回补贴资金。

(八)本次人才购房支持执行至2026930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相关事项

(一)住建、财政、民政、人才办、人社、自规、税务等部门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住建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

(二)购房人应对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已发放补贴,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八、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工作日时间)

部门

联系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510-87963926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0510-879639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10-87983887

市民政局

0510-87900512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0510-87920687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0510-87960052

九、本次购房补贴支持实施细则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