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生领域服务 > 住房领域 >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返回>>

请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6-06-29 10:19:59  浏览次数:

  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确认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 18 平方米。

  下列房屋应当作为申请人的住房予以认定:1.家庭成员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3.父母或子女的房屋;4.家庭成员自有房屋非因特殊困难转让不满三年的;5.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5年内住房转让的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