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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处罚依据
和标准 |
承办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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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责令关闭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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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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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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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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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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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企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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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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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私设暗管或者违法设置排污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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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违反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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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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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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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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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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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或者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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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市水利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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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市水利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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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限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市水利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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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依照规定取水、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将依照取水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市水利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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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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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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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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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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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
宜兴市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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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二十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宜兴市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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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反消防法规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
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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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者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农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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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经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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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经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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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定点屠宰厂(场)定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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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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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
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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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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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入伍后逃避服兵役,并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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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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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关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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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有关单位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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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关单位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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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关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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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关单位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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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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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条 |
网络
媒体
文件 |
社会公开 |
社会公开 |
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征兵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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