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286 | 生成日期 | 2008-04-25 | 公开日期 | 2008-04-25 | |
文件编号 | 11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建设规划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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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建设项目地形图使用、放验线及规划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中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地形图使用1、凡在我市城区… |
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建设项目地形图使用、放验线及规划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中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地形图使用
1、凡在我市城区内(包括宜城街道、丁蜀镇、新庄街道、新街街道、屺亭街道、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测绘,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形图测绘工作。
2、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必须是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并满足我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的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标准要求。
3、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1:500或者1:1000实测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其范围为用地红线外30~50米)。为便于日照间距的审核计算,实测地形图应包括用地范围外东、北、西三面相邻居住建筑首层室内±0.00的绝对标高。从2007年5月1日起,测绘单位的实测成果(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必须经过我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审核认可,并在 图纸上加盖合格章后,方可提交给建设单位使用。
4、各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和申领 “一书两证”手续时,凡未使用经我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审核合格的实测地形图进行规划编制和设计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5、建设单位应对提交测绘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测绘内容的建设单位,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工程验线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实际放线如与规划许可证内容不符,或发现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批准的建设工程位置时,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灰线)》,向我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3、当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正负零)》,向我局申请复验。我局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平面尺寸、地下室层高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建设单位架设、埋设市政管线,应当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我局申请复验。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包括管线的坐标、标高、管径、材质及走向,并将竣工测量资料(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的数据格式要求)报送我局。管线竣工测量完成及我局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覆土施工。
5、我局受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验线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对验线合格的,发给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发给验线不合格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按规定申请验线。
6、对未经验线进行建设,将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限期补验。对应补验而未补验的建设项目,我局不予竣工验收。
三、规划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图纸;
(三)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五)1∶500~1∶2000建设项目竣工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进行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我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审核。对未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或竣工测量成果审核不合格的,我局不予竣工验收。
3、对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我局在收到申请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规划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内容及规定事项,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代征地、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应当拆除的施工用房、售楼处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居住区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规划验收。
4、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换取正本;不合格的,发给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宜 兴 市 规 划 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