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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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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09 | 生成日期 | 2008-06-10 | 公开日期 | 2008-06-10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医保,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卫生,综合 |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 内容概况 | 为进一步减轻患慢性尿毒症参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参照周边县市补助结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针对尿毒症患者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患慢性尿毒症参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参照周边县市补助结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针对尿毒症患者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条申报办法中,规定每年7月、12月到所在镇(园区、街道)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现调整为:每季度到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并附上符合规定的门诊血透治疗费发票。
原第五条补助方法中,规定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通过所在镇(园区、街道)医保办予以发放。现调整为: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后,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原第六条补助标准中,规定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现调整为: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8000元。
其余特殊病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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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320282020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