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 索引号 | 014046317/2010-00740 | 生成日期 | 2010-09-29 | 公开日期 | 2010-09-29 |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10〕14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意见 |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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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况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规范市场管理、促进市场繁荣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管理网络完善、安全设施齐全、内外环境优美、交易行为规范、消费关系和谐、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市场体系,建成全市最繁荣、最诚信、最整洁、最和谐、最安全的组成部位。
二、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设施,由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统一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性服务等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人。
市场经营者,是指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组织场内经营户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场内经营户,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市范围内市场的投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市场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经营、责任明确、文明诚信、促进繁荣的原则。
三、监管重点
(一)加强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
1、加强市场布局管理。由市商务局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的原则,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及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市场,将非市场改为市场或者改变市场用途、业态的,应符合规划。
2、加强市场业态管理。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市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适度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市场业态布局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审核,由市商务局会同消防、安监、公用事业、工商等部门审批。租售比例及租售的空间布局,在经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3、加强商铺销售管理。新建市场用于销售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国土部门应按此原则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签订出让合同及发放土地证,住房部门按批准要求发放房屋产权证。需要调整销售面积比例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4、加强市场建设管理。市场的建设应按照市场建设规范严格实施,由市规划、建设、住房、公用事业、消防等部门对市场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市场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达标到位。本意见实施前已存在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对道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作升级改造。对没有升级改造计划的市场,由市商务局会同工商、公安、住房、公用事业、城管、消防等部门出具升级改造意见书,限期升级改造。对拒不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且硬件设施达不到继续经营要求的,有权部门应出具相关手续,由工商部门吊销市场营业执照。
(二)加强市场经营管理
1、加强市场开办管理。市场竣工后,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一是要依法设立与市场规模相匹配的经营服务管理机构,配备8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落实经费;二是要依法制订市场物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重要商品备案管理等制度;三是要向市商务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商务局会同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国土、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对该市场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重点市场开业后,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派驻专门人员驻市场管理机构工作。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业态布局方案制定招租计划,招租计划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市场的经营活动或者改变用途。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大变更的,在经市商务局和工商局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当提前60日通知场内经营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2、加强市场物业管理。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市场内物业管理工作。
对1996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住房局向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在限期内不足额缴纳的,一律取消其在本市区域内再次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经营等活动的资格。
3、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租售规定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商位出售、出租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监督、教育、培训场内经营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场内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由市商务局会同工商局、物价局制定市场商位出售、出租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和场内经营户使用。
4、加强场内户外广告管理。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场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方案需报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局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的乱建行为,应及时取缔,同时接受市城管部门监管。
5、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对市场作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应制定市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化解排除。对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市场,属地政府有权成立应急工作班子,接管市场并果断化解隐患和矛盾。
(三)加强场内经营户管理
1、场内经营户应当与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服从管理,遵守场内各项制度,在约定区域亮照经营。未经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同意,场内经营户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商位。
2、场内经营户在交易中应遵守商业道德,经营商品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规定,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严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3、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户要求赔偿,场内经营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场内经营户离场的,有权向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监管职责
(一)部门职责
要加强市场监管,市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形成合力,严格执法、综合执法,还要依靠基层、服务基层,对市场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订各类市场布局规划、建设规范等;牵头审核市场选址、内部业态布局,市场开办、变更、迁址、关闭等;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商务综合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
2、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全市市场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同时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时调整全市市场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3、工商局:负责确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对市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进行登记和监管,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市场,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户依法经营;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举报、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公安局:负责市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对新建、扩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5、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6、市农林局:负责市场内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场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租售规定实施土地跟踪管理。
8、市住房局:负责市场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的监管,对市场物业公司实施监管,按照市政府批准租售规定实施产权管理。
9、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场户外广告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等方面要求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改;对市场违章搭建、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10、市卫生局、药监局:负责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时公布重要的市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市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其他有关行政执纪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二)属地职责
各镇、园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成立符合辖区内市场监管要求的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二是负责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对市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化解,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市场,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及时整改到位。
五、责任追究
(一)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作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的秩序、安全、稳定等负总责。对因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或群体事件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实行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市场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宜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服务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商务局、发改委、监察局、国土局、工商局、规划局、公安局、城管局、建设局、住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物价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药监局、公用事业局、农林局、统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市场发展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意见,组织统筹全市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各镇、园区、街道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场管理工作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场发展的形势和趋势,解决市场管理和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解决市场管理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以简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宜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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