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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废止)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1-01-08 00:00:0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1-00045 生成日期 2011-01-08 公开日期 2011-01-08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基金,发展,公开,政府网站 分类词 财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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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投资公司(基金)、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实现裂变式跨越发展;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扩充企业投融资渠道,稳定地方金融安全;有助于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机制,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股权投资领域,壮大股权投资资本规模,完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2、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国内外知名基金类、投资类公司来我市成立分支机构或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引导本地有实力的规模企业、上市公司单独或联合成立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十二五”前三年时间把宜兴发展成为基金种类全、规模大、投资活跃的地区之一。
    3、具体目标。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各类投资基金发展,近期要求各镇、园区、街道至少成立1家政府引导基金(天使、种子基金),在此基础上确保全市基金机构突破20家、基金总额超过50亿元。至“十二五”期末,争取全市基金机构突破30家,基金总额超过100亿元。
   三、着力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1、政府引导基金。推动市、镇(园区、街道)政府设立政策性、引导性天使、种子基金。通过发挥天使、种子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重点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2、创业投资基金。镇(园区、街道)利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引导和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集聚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530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3、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依托行业内知名投资管理机构,推动上市公司及有实力的规模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被投公司上市等渠道实现资本增值,从而带动规模企业从产品经营走上资本经营之路。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政策扶持
    1、对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2、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前五年,对于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后五年按市留成部分的25%,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市财政奖励其合伙人,奖励标准为其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
    享受以上奖励或补助的股权投资机构,须将注册资本的50%投资在宜兴区域企业,享受奖励或补助后5年内不得迁离宜兴,且需在设立后到市发改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按季向市发改委报送经营、投资情况。
    3、对照《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苏财税[2007]95号),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到省发改委备案。
    五、营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1、加强指导协调。市政府成立市股权投资基金指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股权基金的发展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事务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应明确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上下一体,协同做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2、加大宣传引导。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股权投资的宣传力度,通过基础知识的普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扩大股权投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邀请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来宜宣传、演讲、推介,做好专业机构与市内资金的对接、股权投资基金与优质投资项目的对接,全方位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的迅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培育项目资源。依托市内重点产业集群,结合园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突出特色产业和关联支持产业,形成股权投资的栖息地。在现有股权融资项目库的基础上,各镇、园区、街道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上报扩充项目库建设,做到优质项目及时上报,库内项目实时更新,为股权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
    4、重视人才培养。建立良好的股权投资人才培养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股权投资行业。鼓励我市相关专业部门与专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团队达成人才培养协议,通过交流、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强市内专业股权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5、加强目标考核。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后续健康发展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园区、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由市股权投资基金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及分解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基金的具体设立工作及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控制等相关事宜。市股权投资基金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资基金上报的汇总信息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供以决策。
    六、附则
    1、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